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,進一步暢通研究生分流渠道,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,依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〔2017〕第41號)、《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》(教學〔2014〕11號)和《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、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》(辦轉字〔2018〕17號)等文件精神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,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(最長學習年限見文件《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籍、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》第六章第二十五條、二十六條規定),所有研究生必須以畢業、結業或肄業三種形式之一結束學業,超過最長學習年限,則終止學籍。
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畢業、結業和肄業一、畢業
碩士研究生畢業答辯和學位答辯合并進行。碩士研究生在學
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,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,成績合格,通過畢業審核程序,達到學校畢業要求,滿足學位授予條件,經校學位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,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。
二、結業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,課程成績合格,通過論文中期考核,研究生可申請結業,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,頒發結業證書。結業后不能再申請碩士學位。
三、肄業
在校完成課程環節,但未達到結業標準的,按照肄業處理,
發放肄業證。未完成課程環節的,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具課程學習證明。
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畢業、結業和肄業一、畢業
博士研究生畢業答辯和學位答辯組織形式選擇下列方式之一。
?。ㄒ唬?畢業答辯按照學位答辯要求和程序合并進行。答辯通
過,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,經學位分會審核同意,準予畢業,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。
?。ǘ?畢業答辯按照畢業的要求和程序單獨進行。畢業答辯要求和程序如下。
博士研究生畢業答辯要求:
1.基本要求: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,完成論文開題,通過中期考核,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,成績合格。
2.成果要求:(1)與畢業論文密切相關,以西北工業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,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(此時,第一作者為其指導教師),在SCI、EI檢索源刊物和《西北工業大學學術論文投稿指南》(2012年版)上列出的刊物發表本學科學術論文1篇;或(2)授權國家發明專利1項,與畢業論文密切相關,以西北工業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,以申請人為第一作者/發明人或第二作者/發明人(此時,第一作者/發明人為其指導教師)。
3.畢業論文要求: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工作量和字數與博士
學位論文相當,且符合《西北工業大學關于學位論文撰寫的規定》。
博士研究生畢業申請程序:
1.申請人填寫《西北工業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申請書》、《西北工業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答辯審批表》,經學院審批同意后,方可進行畢業論文送審。
2.學院負責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送審,評審意見返回學院。送審份數不少于3份,評審人須為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。
3.在所有評審意見全部同意答辯的情況下,經主管院長審批后組織畢業答辯會。
4.畢業答辯委員會由5名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博士研究生指導資格的專家組成。申請人的指導教師不得擔任委員,可參與答辯,但須回避答辯委員會的評議階段,不得參與答辯決議的討論。
5.畢業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同意通過畢業答辯,經學位分會審核同意,報研究生院,再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,準予畢業,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。
學院報送研究生院的材料:
學院需報送博士研究生畢業評審材料,包括:1.畢業論文;
2.成績單;3.畢業申請書;4.畢業論文答辯審批表;5.畢業論文評審意見表;6.答辯委員會會議記錄;7.答辯委員會決議;8. 畢業審核意見書;9.學術交流相關材料;10.實踐相關材料;11.
論文開題相關材料;12.論文中期報告相關材料。
二、結業
結業基本要求: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,修完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中課程環節、學術交流環節及實踐環節,通過中期考核,但未達到畢業要求。
結業程序:申請人填寫《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結業申請書》,經學院院長審批同意后,報研究生院,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,準予結業,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。
結業提交材料:學院需向研究生院報送研究生結業申請材料,
包括:1.成績單;2.學術交流相關材料;3.實踐相關材料;4.
結業申請書;5.結業審核意見書;6.開題和中期考核相關材料。
三、肄業
在校完成課程環節,但未達到結業標準的,按照肄業處理,發放肄業證。未完成課程環節的,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具學習證明。第五條 未獲得學位的博士畢業研究生在畢業后2學年內(起始時間按照畢業證上打印的時間為準),允許再申請一次學位答辯,達到學位授予標準者,學校授予學位,并頒發學位證書。超過2年視為放棄學位申請資格,不允許再申請學位。在學位證書中,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。
第六條 結業的博士研究生在結業后2學年內(起始時間按照結業證上打印的時間為準),允許申請一次學位答辯或畢業答辯,通過畢業審核程序,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,學校準予畢業,并換發畢業證書。達到學位授予標準者,授予學位,并換發畢業證、頒發學位證書,超過2年視為放棄學位或畢業申請資格,不允許再申請。在畢業證書中,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,在學位證書中,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。
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。
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從2020年1月1日開始施行,其他有關
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