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鼓勵MPA研究生認真學習,進一步提高綜合素質和能力,根據《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》(教研【2013】1號)及《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方案》,經上海財經大學MPA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討論,決定設立上海財經大學MPA獎學金,獎勵在學習方面表現突出的MPA研究生。
第二條 上海財經大學MPA教學指導委員會為MPA獎學金評定的領導機構,上海財經大學MPA教育中心負責MPA獎學金評定工作的具體實施。
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評定依據
第三條 上海財經大學MPA獎學金的參評對象為完成第一年培養計劃的MPA研究生。
第四條 上海財經大學MPA獎學金的評定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項:
1、獨立撰寫或合作撰寫研究論文、并以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作為第一署名發表;
2、獨立撰寫或合作撰寫調研報告與政策建議,獲得政府部門采納或領導批示;
3、代表中心或學校參加地級市以上比賽獲得優異成績;
4、獨立撰寫或合作撰寫案例研究,經中心評定小組認定為優秀案例;
5、為班級及學院教學管理提供志愿服務,貢獻突出。
6、已完成培養計劃成績優良。
第三章 獎勵人數和金額
第五條 上海財經大學MPA獎學金分三個等級,每一年級設:一等獎名額為該年級研究生數的2.5%-4%(以下比例均為該年級在籍研究生數的相應比例),二等獎名額為5%-8%,三等獎名額為12%-15%。
第六條 一等獎獲得者每人獎勵8000元(含稅,下同),二等獎獲得者每人獎勵4000元,三等獎獲得者每人獎勵2000元。
第四章 評定原則和程序
第七條 上海財經大學MPA獎學金的評定以公平、公正、公開為原則。
第八條 新學年開學后的一個月內,MPA教育中心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度的有關情況提出獲獎候選名單,并在上海財經大學MPA網站公示,15天異議期,再確定無異議后經MPA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后,正式公布并報學校備案。
第九條 單證MPA學生獎學金的公布時間為每年的3~4月,雙證MPA學生獎學金的公布時間為每年的9~10月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條 本細則由上海財經大學MPA教學指導委員會、上海財經大學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MPA單證研究生從2014年3月起施行本細則,MPA雙證研究生從2014年9月起施行本細則。